<?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version="2.0"><channel><title>西安刑事律师网</title><link>https://xianwl.woaiseo.net/</link><description>西安刑事律师网</description><item><title>手术刀下的隐秘伤痕：2025年，一桩医疗过失案中律师的病历追击与医者仁心的迟来救赎</title><link>https://xianwl.woaiseo.net/?id=31</link><description>&lt;p&gt;　　2025年的上海，瑞金医院的急诊大厅，总在夜色中闪烁着冷白的荧光，像一柄柄手术刀划过城市的脉络，切割出生命的无常。我叫顾明，四十七岁，在静安的一间老式律所里，熬了二十五年刑辩。事务所的橡木桌子上，散落着咖啡杯环和泛黄的病历影印件，墙上挂着张褪色的医师誓言——“先害己，后害人”。窗外，黄浦江水面倒映着东方明珠的碎光，潮湿的风从缝隙钻入，带着消毒水的涩味，提醒我，这行当从来不是救死扶伤的浪漫，而是与死亡赛跑的较量。去年，最高检的报告一出，刑事案件中医疗过失类翻了15%，医生成被告的比例高达三成，辩护率虽破99%，但无罪判决仅0.05%，全国不足三百例，像手术台上的一丝意外，稍有闪失，便万劫不复。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改草案，正卡在审议桌上，学者们在华东政法大学的研讨会上吵翻天：要不要推“医疗刑事豁免门槛”，让轻责从行政转向？在过失致死案里，这话如一线缝合，却落地遥遥。谁敢说一纸病历，不是铁证的伤口？&lt;/p&gt;&lt;p&gt;　　故事从老徐说起。他五十三岁，普陀区一家社区医院的外科主任，头发花白，手指稳如钢钎，平日里值夜班到天明，帮老街坊缝合小伤口，从不收红包。2025年4月，一个雷雨夜的急诊，把他的人生划开一道深疤。患者老张，六十二岁，突发腹痛，疑似阑尾炎。老徐值班，B超显示“炎症影”，血常规白细胞高，他开了抗生素，安排次日手术。谁知凌晨，老张病情急转，腹膜炎穿孔，抢救无效离世。家属闹上法庭：病历上，老徐的签名旁，漏了“立即转院”的记录，尸检报告“延误48小时致死”。罪名：医疗事故罪，依《刑法》第335条，起步三年。卷宗亮堂：尸检单、病历复印、护士证言“徐主任说等天亮”。媒体一炒，老徐成“草菅人命的庸医”，医院停职，媳妇小李守在看守所外，雨伞滴答：“明哥，他救人一辈子，咋就栽这儿了？”&lt;/p&gt;&lt;p&gt;　　我接手那天，江风裹挟着雷鸣，闷热如手术室的灯光。老徐的女儿小雨，夹着张父亲的旧白大褂赶来，眼睛红肿如纱布：“顾叔，爸的病历被改了，他值班累坏了……”第一次会见，老徐隔着铁栅栏，声音沙哑如换药铃：“顾律师，我验过影儿，稳的！转院？雷雨大，救护车堵路，我以为抗生素顶住……”他的手，微微颤动，像握不住的止血钳。我没急着安慰，而是摊开笔记本：“老徐，细说那夜：B超时间、护士交班、老张的体征变化？家属签的知情书，在哪儿？”刑事辩护的医疗路，从来是病历的解剖。《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证据审查，在今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被强化为“专业鉴定优先”——医疗案尤其，律师可申请第三方尸检复核。我火速申请调卷，翻出那份病历：抗生素剂量对得上，但“转院建议”一栏，空白如阑尾的盲端。够了，这就是隐秘的伤痕。&lt;/p&gt;&lt;p&gt;　　老徐的案子，像极了当下医疗刑事的冰山。2024年，全国此类案超两千件，基层医生占七成，多陷在“主观过失”上：你说判断失误，尸检一出，就成故意延误。辩护三板斧：一，主观要件——过失须“严重不负责任”；二，客观链条——因果关系得锁死；三，程序把关——病历篡改排除。认罪认罚从宽，本是止血，但老徐的笔录，审讯跨夜八小时，凌晨签的“自责”。我申请排除，依第121条，诱导痕迹明显：笔录里，警察反复问“为什么不转”，老徐回“堵车”。检察官摇头：“顾律师，尸检铁证，延误致死，够过失。”我回：“过失？雷雨夜，救护响应两小时，谁担？家属知情书呢？”&lt;/p&gt;&lt;p&gt;　　庭前追击，是手术般的精准。我开车去普陀社区医院，空气中一股福尔马林的涩。走访值班护士小刘，一个三十出头的姑娘，她低头搅白帽：“徐主任累坏了，B超后他守床两小时，老张稳住，我记的转院建议，但电子系统卡顿，没保存……”我们复核尸检：穿孔时间推至凌晨四点，非48小时延误；B超影儿，第三方影像专家确认“阑尾位置隐蔽，判断合理”。2025年两高一部《关于医疗事故刑事案件解释》，明文：因果链须排除“不可抗力”，雷雨堵塞算一环。我还挖出救护日志：那夜全市响应超三小时，医院无线电记录老徐呼叫无果。家属的“闹事”视频：老张儿子推搡护士，逼改病历。这链条，一缝就合。&lt;/p&gt;&lt;p&gt;　　开庭那天，静安区法院肃穆如手术室。公诉人列阵：尸检、病历、证言铁三角。第一个证人是家属老张儿子，四十岁，声音愤懑：“医生草率，我爸白死！”交叉询问，我递上复核报告：“先生，知情书您签的‘风险自担’——雷雨风险，包括堵车吧？第52条，证言须无偏见。”他咽口水，法庭低语。辩护的刀法，在于不割裂，而是层层剥离。法医专家出庭，用模型演示腹膜过程：“穿孔急性，抗生素两小时内无效率30%，徐某判断在合理区间。”法官翻页，江风从窗缝渗入，凉意如消毒棉。&lt;/p&gt;&lt;p&gt;　　午休，我溜到法院小卖部，买包烟。潮水隐约，脑海闪回首案：十八年前，一个乡村医生涉嫌投毒，证据是输液瓶。我翻出药单，证明是过敏反应，换来无罪。那时医疗辩护率不足50%，如今99%，但无罪仅0.05%。修改草案中，专家呼吁“双轨制”——轻过失行政化。下午，公诉播放病历视频，空白栏闪烁“疏忽”。我暂停：“看时间戳，电子系统日志——卡顿两分钟，篡改痕迹？非法证据，排除！”法庭静默，公诉人脸色如失血的纱布。&lt;/p&gt;&lt;p&gt;　　量刑陈词，是仁心的缝合。老徐无前科，系偶犯，且医院已赔十万。依《刑法》第335条，情节轻微可免；自首从轻，加认罪认罚。但我陈词：“法官大人，这不是事故，是医生的底线考验。2025年，医疗刑事化本护患者，却若证据盲区不填，便寒了白衣的心。辩护求真相，非推责。”我递上社区方案：老徐愿回院做培训，教年轻医生避坑。小李在旁听席，小雨握她手，泪珠如药水。公诉反击：“患者权益，从重。”但链条已断：因果非直接，主观无“严重”，程序有瑕。&lt;/p&gt;&lt;p&gt;　　宣判前夜，我沿江散步。水面月影婆娑，像病历的曲线。老徐媳妇发语音：“明哥，他说梦见老张醒了。”那一瞬，法典的冷峻，渗进脉搏的温暖。次日，法槌落：“被告徐某，罪名不成立，释放。”法庭外，阳光洒廊。老徐抱住小李，声音哽咽：“顾哥，我还能穿白大褂了。”&lt;/p&gt;&lt;p&gt;　　出狱后，老徐重返社区医院，开起“夜班安全”讲座，已救回三起急症。他常约我去江边喝粥：“那年B超影，像场雷雨。但你教我，真相总在脉搏下。”我笑：“老徐，刑辩如手术，稳手方愈。”这案子，让我感慨：2025年，医师法修订推“刑事豁免试点”，辩护空间拓宽。但医疗案超两千，律师须跟进：AI影像分析、风险模拟。&lt;/p&gt;&lt;p&gt;　　回首，三点心得：一，主观过失如影，须光探方辨。二，证据盲区是底线，一填伤口合。三，人性是止血——病历冰冷，故事疗愈。律所新徒弟小陈问：“顾叔，医疗辩护疼吗？”我指江水：“疼，但如这黄浦，浊中见清，方济世。”&lt;/p&gt;&lt;p&gt;　　2025年，刑辩不再独刀。它嵌进医疗链：医院初核、检察把关、法院裁判、律师缝合。愿更多老徐，从隐秘伤痕中重生。法律，不是手术刀，而是纱布——裹住创痛，守护仁心。&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Tue, 11 Nov 2025 19:32:17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一场普通股东的噩梦：单位犯罪背后的法律陷阱</title><link>https://xianwl.woaiseo.net/?id=30</link><description>&lt;p&gt;　　刘洋（化名）是一家中小型贸易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10%的股份。在外人看来，他是个“事业有成”的小老板，但实际上，他只是个无心参与管理的投资者，平日里只领取分红。然而，一天，他突然接到警方的通知，被要求协助调查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的案件。更令他意外的是，他被列为犯罪嫌疑人，面临刑事指控。&lt;/p&gt;&lt;p&gt;　　在这场风波中，刘洋的故事揭示了单位犯罪的复杂性，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lt;/p&gt;&lt;p&gt;　　&lt;strong&gt;一、案件的起因：从盈利到虚开发票&lt;/strong&gt;&lt;/p&gt;&lt;p&gt;　　刘洋所投资的贸易公司一直以“灵活经营”闻名，但这次灵活却成为了法律风险的导火索。为了增加现金流，公司负责人王某与几家关联企业合作，利用虚假交易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获取税收优惠。警方调查发现，公司累计虚开发票金额高达500万元，涉嫌严重的税务违法。&lt;/p&gt;&lt;p&gt;　　作为股东，刘洋并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也不清楚虚开发票的事实。但因其名义上是公司的决策人之一，他与其他股东和实际经营者一起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涉嫌单位犯罪。&lt;/p&gt;&lt;p&gt;　　&lt;strong&gt;二、法律焦点：股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lt;/strong&gt;&lt;/p&gt;&lt;p&gt;　　刘洋的律师在审阅案件后，发现本案的法律争议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lt;/p&gt;&lt;p&gt;　　&lt;strong&gt;1. 单位犯罪的责任主体&lt;/strong&gt;&lt;/p&gt;&lt;p&g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单位犯罪中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刘洋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否参与具体的虚开发票行为，成为决定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lt;/p&gt;&lt;p&gt;　　&lt;strong&gt;2. 股东是否构成直接责任人员&lt;/strong&gt;&lt;/p&gt;&lt;p&gt;　　律师强调，刘洋仅是公司财务投资者，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也未对虚开发票行为进行指使或授权。根据刑法理论，责任人员须对犯罪行为有实际控制力或参与决策，刘洋并不符合这一条件。&lt;/p&gt;&lt;p&gt;　　&lt;strong&gt;3. 证据链的完整性&lt;/strong&gt;&lt;/p&gt;&lt;p&gt;　　警方提供的证据中，有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文件，但并未显示刘洋直接参与或知晓虚开发票的具体操作。律师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洋的主观故意和实际行为。&lt;/p&gt;&lt;p&gt;　　&lt;strong&gt;三、法庭辩护：律师如何还原真相？&lt;/strong&gt;&lt;/p&gt;&lt;p&gt;　　在庭审中，刘洋的律师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护：&lt;/p&gt;&lt;p&gt;　　&lt;strong&gt;1. 强调股东身份的被动性&lt;/strong&gt;&lt;/p&gt;&lt;p&gt;　　律师指出，刘洋作为小股东，仅参与分红，未介入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财务决策。他的股份比例和实际角色表明，他无法对公司的经营方向产生实质影响。&lt;/p&gt;&lt;p&gt;　　&lt;strong&gt;2. 证据不足以证明主观故意&lt;/strong&gt;&lt;/p&gt;&lt;p&gt;　　律师提出，刘洋未参与虚开发票的任何环节，也未从犯罪行为中获利。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刘洋是公司股东，但不能证明他知晓或同意相关违法行为。&lt;/p&gt;&lt;p&gt;　　&lt;strong&gt;3. 将责任聚焦于实际控制人&lt;/strong&gt;&lt;/p&gt;&lt;p&gt;　　律师提交了多项证据，包括公司内部的会议记录和财务审批文件，证明虚开发票的决策均由公司负责人王某主导，与刘洋无关。这一论点获得了法庭的关注。&lt;/p&gt;&lt;p&gt;　　&lt;strong&gt;四、案件的裁决：法律如何平衡股东与管理者的责任？&lt;/strong&gt;&lt;/p&gt;&lt;p&gt;　　经过多轮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刘洋在本案中不属于直接责任人员。他未参与虚开发票的具体决策和执行，也无证据表明其具有主观故意。法院裁定：&lt;/p&gt;&lt;p&gt;　　刘洋不承担刑事责任，无罪释放。&lt;/p&gt;&lt;p&gt;　　公司负责人王某因主导虚开发票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lt;/p&gt;&lt;p&gt;　　公司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500万元。&lt;/p&gt;&lt;p&gt;　　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单位犯罪的严惩，也彰显了对无辜者的保护。&lt;/p&gt;&lt;p&gt;　　&lt;strong&gt;五、法律启示：股东如何避免单位犯罪风险？&lt;/strong&gt;&lt;/p&gt;&lt;p&gt;　　刘洋的案件提醒我们，尽管股东身份在公司中可能看似无关紧要，但仍可能因公司违法行为而被牵连。因此，股东需增强法律意识，降低投资风险。&lt;/p&gt;&lt;p&gt;　　&lt;strong&gt;1. 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lt;/strong&gt;&lt;/p&gt;&lt;p&gt;　　股东应定期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特别是财务和税务相关内容，避免因公司违规行为而受牵连。&lt;/p&gt;&lt;p&gt;　　&lt;strong&gt;2. 明确职责边界&lt;/strong&gt;&lt;/p&gt;&lt;p&gt;　　股东应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确责任边界，并保留相关书面记录，证明自身未参与公司违法行为。&lt;/p&gt;&lt;p&gt;　　&lt;strong&gt;3. 投资前进行尽职调查&lt;/strong&gt;&lt;/p&gt;&lt;p&gt;　　在投资前，股东应对公司背景、管理层资信情况和法律合规性进行全面调查，选择合法合规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lt;/p&gt;&lt;p&gt;　　&lt;strong&gt;4. 保存与公司相关的书面材料&lt;/strong&gt;&lt;/p&gt;&lt;p&gt;　　股东应妥善保留会议记录、投资协议等文件，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提供法律依据。&lt;/p&gt;&lt;p&gt;　　&lt;strong&gt;结语：法律的保护与风险的防范&lt;/strong&gt;&lt;/p&gt;&lt;p&gt;　　刘洋的故事告诉我们，单位犯罪不仅仅是管理层的责任，也可能波及无辜的股东。在法律的保护下，刘洋成功还原了真相，但这场案件也让他意识到，股东身份并非“免罪牌”，而是一种责任。&lt;/p&gt;&lt;p&gt;　　在商业活动中，法律既是风险的屏障，也是行为的规范。通过对法律规则的尊重与理解，每一位股东都能在风险中守住底线，在利益中坚守责任。正如刘洋所说：“法律让我重获自由，也让我明白了，股东的身份不仅仅是投资，更是信任的承诺。”&lt;/p&gt;&lt;p&gt;　　4o&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Fri, 13 Dec 2024 20:14:57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辩护权的保障与限制: 在司法协作中的平衡探讨</title><link>https://xianwl.woaiseo.net/?id=29</link><description>&lt;p&gt;　　保障与限制辩护权：探讨司法协作中的平衡&lt;/p&gt;&lt;p&gt;　　辩护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它旨在确保被告在司法过程中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并行使其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协作中，对辩护权的保障需要与一系列限制进行平衡，以维护法治原则和司法公正。&lt;/p&gt;&lt;p&gt;　　首先，保障被告的辩护权是司法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被告有权获得一个公正的审判过程，包括适当的时间和机会来准备自己的案件。此外，被告还应享有聘请律师的自由，并能够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合作。这些保障措施有助于确保被告能够有效地行使其辩护权，并避免司法不公。&lt;/p&gt;&lt;p&gt;　　然而，辩护权也需要受到一些限制，以平衡其他正当利益。司法协作的过程中，辩护权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能滥用或阻碍正常的司法程序。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法院可能会对辩护权进行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通常是在法律框架下确立的，并受到法官的严格监督和审查，以确保合理和公正。&lt;/p&gt;&lt;p&gt;　　此外，在司法协作中，辩护权的保障还需考虑到涉外案件的特殊性。跨国司法协作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和程序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辩护权的保障需要考虑到各国法律的差异和司法合作的必要性。例如，某一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要求提供特定证据，而其他国家的法律则可能设置了其自己的调查权限和程序限制。因此，在司法协作中，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和协商来解决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辩护权平衡问题，以确保在全球化时代仍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lt;/p&gt;&lt;p&gt;　　总之，在司法协作中平衡对辩护权的保障与限制是必要的。尽管辩护权是被告的重要权益，但它也应受到其他正当利益的考虑。通过遵循法律规范、充分评估各方利益和开展国际合作，我们可以在司法协作中实现对辩护权的平衡保障，同时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基本原则。&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Thu, 09 Nov 2023 16:32:40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刑事案件证据收集与采用: 确保合法证据的有效性</title><link>https://xianwl.woaiseo.net/?id=28</link><description>&lt;p&gt;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采用：确保合法证据的有效性及法治原则的贯彻&lt;/p&gt;&lt;p&gt;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和采用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关键环节。保证收集到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既是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重要的法治原则的体现。&lt;/p&gt;&lt;p&gt;　　首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对于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警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来源。例如，在搜查行为中，必须依法取得搜查令或者经过合法程序而进行，以确保符合法定权限。这样可以有效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确保后续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lt;/p&gt;&lt;p&gt;　　其次，科技手段在证据收集中的应用也越来越普遍。我们生活在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的获取成为刑事案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使用科技手段收集证据时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和限制，防止滥用个人隐私信息和非法侵入。因此，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要求相应的合法授权，并遵循相应的程序和技术要求，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lt;/p&gt;&lt;p&gt;　　此外，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据的采用也应当严格把握。法官在评估证据的有效性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提出、质证等环节也必须规范进行，确保证据的归属和真实性可以得到充分审查。&lt;/p&gt;&lt;p&gt;　　总之，在刑事案件中，保证证据的合法有效性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合法程序收集和采用的证据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贯彻，确保正义的实现。因此，在证据收集与采用过程中，各方都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尊重被告人的权益，以及确保证据的真实可信。&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Thu, 09 Nov 2023 16:31:06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西安网络犯罪律师：两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检察院起诉</title><link>https://xianwl.woaiseo.net/?id=27</link><description>&lt;p&gt;　　西安网络犯罪律师：两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检察院起诉&lt;/p&gt;&lt;p&gt;　　检察官检查了公安机关收缴的GOIP改号设备。&lt;/p&gt;&lt;p&gt;　　电话显示为海外号码，大多数人会拒绝接听，但如果是本地号码，你会放松警惕吗？2022年11月19日至20日，他在多家酒店休眠，通过技术手段将海外号码转换为酒店座机号码，帮助网上诈骗。2023年7月27日，两人被检察院起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lt;/p&gt;&lt;p&gt;　　2022年11月的一天，徐在网吧上网，收到了QQ昵称为“同一”的朋友申请，对方问他“是否愿意接受工作，每天600元”。出于好奇，徐通过了对方朋友的请求。对方告诉徐：“有工作需要两个人在其他地方呆两天，包括住宿费，每天600元，具体工作到当地听安排。”&lt;/p&gt;&lt;p&gt;　　徐认为他毕业后没有工作，看到新年急需钱，认为出去两天应该没事，他毫不犹豫地同意了，同时联系了同样在家失业的朋友杨一起去。&lt;/p&gt;&lt;p&gt;　　2022年11月18日凌晨，“同样”安排司机将徐某、杨某带到江苏溧阳。到达酒店后，司机给了他们两个背包和2000元现金。两人住下后，发现背包里有几个类似光猫的“黑盒子”，上面有1-10个号码。他们焦急地等着，直到晚上10点，一个绰号“灵魂渡轮”的人加了杨的微信，并通过视频（对方视频关闭）指导他取出1号设备，将网线、电话线、电源线插入酒店房间的设备上。。经过一系列的操作，有人打电话给他们的手机。当他们得知电话显示是酒店房间的座机号码时，“灵魂渡轮”告诉他们测试成功了，让他们迅速拔掉所有的插线，安装好设备，早点休息，明天早起工作。&lt;/p&gt;&lt;p&gt;　　在接下来的两天里，根据指示，徐和杨先后在四家酒店开了14间房间，设置了10台设备，通过不断更换房间，启动重启，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与此同时，他们两人从“同样”的地方获得了1.04万元的报酬。&lt;/p&gt;&lt;p&gt;　　如此高的收入和如此神秘的工作内容，让徐意识到他们可能在帮助实施欺诈。但两人没有及时停止，同时欺骗自己只是维护设备，没有直接欺诈，同时为了安全，决定通常不呆在酒店房间里，以便立即逃跑。&lt;/p&gt;&lt;p&gt;　　2022年11月21日，杨某到酒店房间检查时，发现两台设备不见了，于是立即联系上线“灵魂渡轮”回答说：“别慌，我来处理。你先躲起来。”他们去理发店染发，躲在网吧里。第二天早上，他们上网通知他们继续工作。他们认为平静的两人继续维护设备。当天下午，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所有设备都被现场扣押。&lt;/p&gt;&lt;p&gt;　　在日常调查中，公安局反诈骗中心发现一些诈骗电话是溧阳当地的座机号码，于是沿着线索找到了座机号码对应的酒店房间，找到了两个“黑盒子”，并根据房间登记的身份信息和监控录像找到了嫌疑人。&lt;/p&gt;&lt;p&gt;　　原来，“黑盒子”是一种专业的GOIP设备，可以将海外电话转换为本地号码。短短两天，海外诈骗分子利用徐某、杨某设置的“黑盒子”改号功能，冒充某网络平台客服，成功诈骗4人35万余元。&lt;/p&gt;&lt;p&gt;　　6月27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徐某、杨某自愿认罪认罚。&lt;/p&gt;</description><pubDate>Tue, 22 Aug 2023 14:17:03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西安网络犯罪律师：网上追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title><link>https://xianwl.woaiseo.net/?id=26</link><description>&lt;p&gt;　　西安网络犯罪律师：网上追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lt;/p&gt;&lt;p&gt;　　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在网上看到一些公安机关追捕逃犯的消息。网上通缉是将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照片发送到公安部网站，供大家识别和提供逮捕的信息。那么网上追捕应该满足哪些条件呢？&lt;/p&gt;&lt;p&gt;　　1、是刑事犯罪&lt;/p&gt;&lt;p&gt;　　2、明确的犯罪事实&lt;/p&gt;&lt;p&gt;　　3、犯罪分子正在逃跑，符合这三个条件就可以上网通缉。&lt;/p&gt;&lt;p&gt;　　并非每个人都能从网上看到所有通缉犯的信息。通常只有一部分A、B级通缉犯。&lt;/p&gt;&lt;p&gt;　　在线通缉令是公安部门使用的，不对整个因特网开放。&lt;/p&gt;&lt;p&gt;　　网上追逃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看守所和监狱逃脱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发布到公安内网的全国逃犯信息系统。全国所有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查询和比较。一旦发现逃犯，任何公安机关都可以立即拘留或逮捕他们。&lt;/p&gt;&lt;p&gt;　　网上追逃是一种新的侦查措施形式，在追捕犯罪嫌疑人、逃避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犯罪嫌疑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传统的抓捕方式相比，网上追捕最大限度地整合了全国公安资源。地方公安机关通过网上作战，在全国范围内逮捕了当地的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陷入了无处可逃的法网。&lt;/p&gt;&lt;p&gt;　　刑事诉讼法没有网上追逃的侦查措施，网上追逃是基于公安部的规范性文件。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对网上追逃的适用条件和相关程序没有完善，个别警察不负责任或者玩忽职守，网上追逃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最极端的是网上追逃的误认。&lt;/p&gt;</description><pubDate>Wed, 16 Aug 2023 12:52:27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title><link>https://xianwl.woaiseo.net/?id=25</link><description>&lt;p&gt;　　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lt;/p&gt;&lt;p&gt;　　被告人卫梦龙，男，1987年10月出生，原为北京某公司经理。&lt;/p&gt;&lt;p&gt;　　被告龚旭，女，1983年9月出生，原为北京某大型网络公司运营规划管理部员工。&lt;/p&gt;&lt;p&gt;　　被告薛东东，男，1989年12月出生，没有固定职业。&lt;/p&gt;&lt;p&gt;　　被告卫梦龙于2012年至2014年在北京一家大型互联网公司工作。被告龚旭在这家大型互联网公司的运营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他们原本是同事。被告薛东东系卫梦龙商业合作伙伴。&lt;/p&gt;&lt;p&gt;　　由于工作需要，龚旭有权登录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的账号、密码和Toke令牌(计算机身份认证令牌)，并在工作范围内查看相关数据和信息。然而，大型网络公司禁止员工在非工作范围内通过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看和下载电子数据信息。&lt;/p&gt;&lt;p&gt;　　2016年6月至9月，经过提前合谋，龚旭向卫梦龙提供了自己掌握的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账号、密码和Toke令牌。卫梦龙多次登录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通过龚旭提供的账号、密码、Toke令牌等方式查询下载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后卫梦龙通过互联网将非法获取的电子数据交给薛东东牟利，违法收入共计3.7万元。&lt;/p&gt;&lt;p&gt;　　2017年2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被告人卫梦龙、龚旭、薛东东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6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卫梦龙、龚旭、薛东东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特别严重。卫梦龙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款4万元；龚旭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款4万元；薛东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判处罚款人民币。&lt;/p&gt;&lt;p&gt;　　用账号和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超出授权范围，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存储的数据，可视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lt;/p&gt;&lt;p&gt;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入侵，是指违反受害者意愿，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不仅包括通过技术手段破坏系统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包括未经受害者授权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入超出受害者授权范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lt;/p&gt;&lt;p&gt;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龚旭将自己的账号、密码、Toke令牌等。由卫梦龙登录公司管理开发系统获取数据。虽然不是通过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内外勾结未经授权登录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下载数据，明显超出正常授权范围。使用帐户、密码、Toke令牌登录系统超出授权范围，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行为人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等国家规定，实施非法入侵和下载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犯罪，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应当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lt;/p&gt;&lt;p&gt;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lt;/p&gt;&lt;p&gt;　　第二百八十五条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lt;/p&gt;&lt;p&gt;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或者单独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lt;/p&gt;&lt;p&gt;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t;/p&gt;&lt;p&gt;　　第一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lt;/p&gt;&lt;p&gt;　　(四)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lt;/p&gt;&lt;p&gt;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lt;/p&gt;&lt;p&gt;　　(一)数量或金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lt;/p&gt;&lt;p&gt;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lt;/p&gt;&lt;p&gt;　　第七条。&lt;/p&gt;&lt;p&gt;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lt;/p&gt;&lt;p&gt;　　第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lt;/p&gt;&lt;p&gt;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lt;/p&gt;&lt;p&gt;　　(二)未经允许，删除、修改或增加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lt;/p&gt;&lt;p&gt;　　(三)未经允许，删除、修改或增加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lt;/p&gt;&lt;p&gt;　　(四)故意制作、传播电脑病毒等破坏性程序；&lt;/p&gt;&lt;p&gt;　　(5)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lt;/p&gt;</description><pubDate>Thu, 10 Aug 2023 17:06:19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西安律师-朱宇睿简介</title><link>https://xianwl.woaiseo.net/?id=24</link><description>&lt;p style=&quot;text-align: center;&quot;&gt;&lt;img class=&quot;ue-image&quot; src=&quot;https://xianwl.woaiseo.net/zb_users/upload/2023/08/202308051691205304174267.jpg&quot; title=&quot;1.jpg&quot; alt=&quot;1.jpg&quot; width=&quot;500&quot; height=&quot;750&quot; border=&quot;0&quot; vspace=&quot;0&quot; style=&quot;width: 500px; height: 750px;&quot;/&gt;&lt;/p&gt;&lt;p&gt;　　朱宇睿，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互联网业务部主任，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带头人。2020年经陕西省政协机关考核成为陕西省政协立法专家组成员、2018年度军律联盟推荐律师、互联网犯罪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听朱律说”法律IP创始人。尤其擅长攻克疑难案件，多起案件被《华商报》、《西安晚报》、《1018律师来了》、《西部法制》等国内知名媒体转载，仅2020年至2022年已经代理互联网犯罪案件近二十余件。&lt;/p&gt;&lt;p&gt;　　执业以来专职处理互联网法律领域疑难案件，对互联网犯罪领域有非常深入的研究，理论文章被国内多家媒体转载。为多家互联网公司处理涉刑、涉民纠纷，目前为多家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及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意见。现（曾）担任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渭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晟元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多家政企及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多家科技公司提供投融资、股权架构设计以及公司刑事合规业务培训，得到了服务单位的一致好评，尤其擅长处理互联网企业相关法律业务，对互联网行业有非常深入的了解。&lt;/p&gt;&lt;p&gt;　　曾（现）代理多起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具有丰富的互联网犯罪辩护工作经验。在字节跳动首例流量诈骗案、全国单案人数最多的跨境网络诈骗案、全国首个比特币矿机传销案、陕西首例比特币盗窃案等多起具有全国、全省影响力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lt;/p&gt;&lt;p&gt;　　在某虚拟货币传销案中，曾依据电子证据鉴定意见中的SQL代码运用方式不当，从而提起对鉴定意见的排除程序，法庭认真的听取了辩护意见，最终没有将此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lt;/p&gt;&lt;p&gt;　　在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在阅卷后既发现诸多电子证据取证方式不合法，以此为契机在后续与公诉人沟通中，达到了最大程度的从轻量刑。&lt;/p&gt;&lt;p&gt;　　在某诈骗案中，通过证据确定事实以及证据缺失的问题，与负责机关经过多轮沟通，最终同意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得到了大幅度的减轻。&lt;/p&gt;&lt;p&gt;　　电话：&amp;nbsp;13022860858&lt;/p&gt;&lt;p&gt;　　律所：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lt;/p&gt;&lt;p&gt;　　地址：西安市西华门十字凯爱大厦B座7-1&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Sat, 05 Aug 2023 11:14:43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刑事辩护高峰论坛</title><link>https://xianwl.woaiseo.net/?id=23</link><description>&lt;p style=&quot;text-align: center;&quot;&gt;&lt;img class=&quot;ue-image&quot; src=&quot;https://xianwl.woaiseo.net/zb_users/upload/2023/08/202308051691205258108040.jpg&quot; title=&quot;2.jpg&quot; alt=&quot;2.jpg&quot; width=&quot;500&quot; height=&quot;375&quot; border=&quot;0&quot; vspace=&quot;0&quot; style=&quot;width: 500px; height: 375px;&quot;/&gt;&lt;/p&gt;&lt;p style=&quot;text-align: center;&quot;&gt;刑事辩护高峰论坛&lt;/p&gt;</description><pubDate>Sat, 05 Aug 2023 11:13:59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许小平律师事务所</title><link>https://xianwl.woaiseo.net/?id=22</link><description>&lt;p style=&quot;text-align: center;&quot;&gt;&lt;img class=&quot;ue-image&quot; src=&quot;https://xianwl.woaiseo.net/zb_users/upload/2023/08/202308071691378880756142.jpg&quot; title=&quot;4.jpg&quot; alt=&quot;4.jpg&quot;/&gt;&lt;/p&gt;&lt;p style=&quot;text-align: center;&quot;&gt;许小平律师事务所&lt;/p&gt;</description><pubDate>Sat, 05 Aug 2023 11:13:12 +0800</pubDate></item></channel></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