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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admin2023-08-10互联网犯罪256

  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被告人卫梦龙,男,1987年10月出生,原为北京某公司经理。

  被告龚旭,女,1983年9月出生,原为北京某大型网络公司运营规划管理部员工。

  被告薛东东,男,1989年12月出生,没有固定职业。

  被告卫梦龙于2012年至2014年在北京一家大型互联网公司工作。被告龚旭在这家大型互联网公司的运营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他们原本是同事。被告薛东东系卫梦龙商业合作伙伴。

  由于工作需要,龚旭有权登录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的账号、密码和Toke令牌(计算机身份认证令牌),并在工作范围内查看相关数据和信息。然而,大型网络公司禁止员工在非工作范围内通过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看和下载电子数据信息。

  2016年6月至9月,经过提前合谋,龚旭向卫梦龙提供了自己掌握的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账号、密码和Toke令牌。卫梦龙多次登录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通过龚旭提供的账号、密码、Toke令牌等方式查询下载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后卫梦龙通过互联网将非法获取的电子数据交给薛东东牟利,违法收入共计3.7万元。

  2017年2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被告人卫梦龙、龚旭、薛东东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6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卫梦龙、龚旭、薛东东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特别严重。卫梦龙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款4万元;龚旭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款4万元;薛东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判处罚款人民币。

  用账号和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超出授权范围,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存储的数据,可视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入侵,是指违反受害者意愿,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不仅包括通过技术手段破坏系统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包括未经受害者授权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入超出受害者授权范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龚旭将自己的账号、密码、Toke令牌等。由卫梦龙登录公司管理开发系统获取数据。虽然不是通过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内外勾结未经授权登录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下载数据,明显超出正常授权范围。使用帐户、密码、Toke令牌登录系统超出授权范围,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行为人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等国家规定,实施非法入侵和下载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犯罪,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应当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或者单独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一)数量或金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删除、修改或增加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

  (三)未经允许,删除、修改或增加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四)故意制作、传播电脑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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