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区的一家互联网小公司,办公区不大,工位挨得紧。我叫林澈,五十八岁,在余杭附近一间小律所做刑辩快三十年。事务所很平常,窗台上常年放着一只旧移动硬盘,是以前一个当事人留下的,说是“提醒自己数据别乱删”。
这些年,员工离职时因为电脑数据起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有人删了自己的工作笔记,有人清空了共享文件夹,稍有不慎就会被公司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报警。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犯罪。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往往是“后果严重”的认定,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破坏系统的故意。
故事的当事人叫小陈。他三十一岁,在公司做产品运营,入职两年多。因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当天,小陈在交接时把自己电脑里的个人工作笔记、会议记录和一些自己整理的资料文件夹全部删除了。他当时觉得这些是自己的劳动成果,不想留给公司。谁知删除后,部分共享文档的链接失效,同事反馈工作受影响。公司直接报了警,称他“恶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警方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立案。小陈被取保后找到我,一脸懊恼:“林律师,我删的都是自己的东西,又没动公司核心系统,怎么就犯罪了?”
我接案后先把离职交接记录、电脑操作日志、被删文件清单、公司备份情况和同事证言全部调齐。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控方要证明行为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且“后果严重”。我发现,小陈删除的主要是个人本地文件夹和部分自己创建的共享文档,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数据库、服务器均未受影响。IT部门当天就从备份中恢复了大部分文件,实际中断时间不到半天,也没有造成订单损失或客户投诉。
更关键的是,小陈在删除前曾向直属领导发微信说明“个人资料我会清掉”,领导当时回复“好的,交接完就行”。他并没有隐藏操作,也没有使用特殊工具加密或彻底粉碎数据。
庭审时,公诉人认为小陈“故意删除工作文件,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我指出:本罪保护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功能,而不是所有电子数据。小陈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并未导致系统瘫痪或重大功能受损,后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他的主观目的是清理个人资料,而非干扰公司系统运行。双方之间的争议,更适合通过劳动争议或民事途径解决。
最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小陈拿到决定书时,长舒了一口气。
事后他跟我说:“林律师,以后再离职,我一定先问清楚哪些能删、哪些不能删。”我把那只旧移动硬盘推给他看了看,说:“数据这事,宁可多留,别乱动。”
这案子办完,我常会想起那些被清空的文件夹。有人觉得是自己的心血,有人觉得是公司的资产。刑辩律师要做的,就是在“清理个人文件”和“破坏系统”之间,重新量一次法律的刻度。法律打击的是真正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而不是所有离职时清理个人资料的人。
小陈后来换了工作,交接时特别谨慎。他有次发消息说:“现在我都提前列清单,让领导确认。”我回他:“这样就稳妥。”
在互联网和数字化办公高度普及的今天,真正考验法律分寸的,往往不是大规模的黑客攻击,而是这些发生在工位上的小操作。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后果严重”标准把握准确,有时候比赢一场热闹的官司更有价值。


